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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因婚恋纠纷侵犯妇女人身权益的案件屡见不鲜。
男方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结束婚恋关系后持续纠缠骚扰妇女,甚至泄露传播妇女隐当女性遭受这些现实侵害时该怎么办?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给女性提供了怎样的维权武器系列节目?
新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亮点解读西南政法大学杜江勇副教授即将为您讲述第四集人身安全保护令。
观众朋友大家好,欢迎收看法律讲堂。
二零二三年一月一号,成都崇州人民法院发出了全国首份保障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被申请人继续泄露传播申请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案件中的申请人陈某是一位在校的女大学生,与李某是男女朋友关系分手后,李某多次通过自己的抖音快手账号发布,涉及陈某就读学校生活照片恋爱经过堕胎等隐私信息,并且呢对陈某进行侮辱,引发了陈某作为同学老师的议论,导致陈某名誉受损。
陈某不堪压力,不愿前往学校学习并长期失眠,甚至产生了自残等行为。
近年来,多地发生了因婚恋纠纷侵犯妇女人身权益的案件,比如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结束恋爱关系后持续纠缠,骚扰妇女,甚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当女性遭受这些侵害。
现实危险时该怎么办呢?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要加强恋爱交友关系中的妇女权益保障,扩大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给更多的潜在受害人提供更有力的维权武器。
这条规定,既包含纠缠骚扰妇女等行为,也包含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侵权行为,既有对婚姻关系解除后的保护,也有对恋爱分手后的保护,这就扩大了保护范围,实现了对婚姻关系中妇女权益的全方位保障。
那么,什么是人身安全保护令,哪些人可以申请,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哪些证据做出裁定?
下面我们一一讲述所谓人身安全保护令呢是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英美法系国家专门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而设立的民事法律救济措施,相当于是在家庭暴力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筑起了一道隔离墙,把加害人阻拦,在够不到受害人的地方。
二零一六年,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制定的时候,吸收创设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那么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呢,是由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发出的,包括禁止施暴令禁止接触令和牵触令等。
当事人一旦违法人民法院就可以视为拒绝执行视情节追究法律责任。
公开数据显示,截止到二零二一年的年底,全国法院共作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一万零九百一十七份。
对于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或再次发生。
依法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发挥了积极作用。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我们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呢?
当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时,向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或者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供材料。
关于这一点呢,核心的问题是理解什么?是家庭暴力,赵女士与叶某呢系夫妻关系,因赵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叶某呢就通过不定时发送大量短信辱骂揭露隐私以及暴力恐吓等形式进行语言威胁。
那么从叶某收到离婚诉讼案件副本后,恐吓威胁的形式及内容进一步升级,短信发送频率增加总量达到一万余条,内容包括不把你全家杀了,我就誓不为人,我不把你弄死,我就对不起你这份起诉书的。
那么与叶某露骨的威胁不同的是,在另一起案件中,刘女士和王某结婚后,对家庭事务进行了分工。
男方负责外出工作,负责家庭生活开支。而女方呢当全职太太照顾家人的饮食起居,从二零一零年起,夫妻就经常为一些生活琐事发生纠纷。
二零一九年呢,丈夫就提出和妻子解除夫妻关系。妻子不同意,丈夫呢就在一月起,将母子的生活费从原来的每月四千元降到了每月的两千元。
但就是这样,妻子仍然不同意和丈夫离婚。二零一九年五月,丈夫到法院起诉离婚。
在离婚诉讼期间,丈夫再次将母子的生活费由每月的两千元降到了每月的一千元。
这样的做法就是意图迫使妻子同意与他解除夫妻关系。
由于丈夫支付的生活费用无法负担自己和儿子的日常生活开支,而且呢对于他们也造成了极大的生活困境和精神压力。
那么在上面的两起案件中,我们要思考的是,如果赵女士和刘女士都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会支持他们的请求吗?
是否支持,关键呢?是要判断叶某和王某的行为是否属于家庭暴力?
一个呢?是恐吓吓唬人。一个呢是恶意的降低生活费,企图从经济上压垮对方。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本法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该条例列举了家庭暴力的常见形式。二零二二年的七月十五号,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对家庭暴力行为的种类,做了列举式的扩充,明确了冻讹以及经常性的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均属于家庭暴力,从而进一步明晰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保障家庭成员免受各种形式家庭暴力的威胁。
既然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目的是保障家庭成员免受各种形式家庭暴力的侵害,那么,该如何认定家庭成员同居的男女离婚后不离家的男女被寄养的人是否也算作家庭成员,他们能否受到法律的同等保护?
什么样的安全保护令申请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系列节目新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亮点解读。
西南政法大学杜江勇副教授继续为您讲述第四集人身安全保护令。
那么,哪些人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呢?
既然人身安全保护令针对的是家庭暴力。那么主体当然就是家庭成员按照我们通常的理解,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是我们的家庭成员,那么同居的男女离婚后不离家的男女寄养的人是否也是法律保护的对象呢?
犯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中明确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
参照本法规定,执行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则进一步扩大了保护令的对象,将有监护寄养同居离异等关系的人员之间,以及曾经有过情感联系的人员之间发生的暴力呢,也纳入到了家庭暴力中,受到法律约束。
其实在现实中,还有一些特殊人员老弱病残,那么他们的权利又如何保障呢?
罗某现年六十八岁,从未结婚生子。在他二十七岁的时候呢,收养了一个儿子,并与他共同生活期间呢,杨紫经常殴打辱骂卢某。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因为琐事呢,杨紫再次和罗某发生了争执,并声称要杀死罗某。
罗某害怕遭扬子殴打,所以向当地的村委会反映了上述情况。
那么村委会考虑到罗某年事已高行动不便,且受到了养子的威吓。
所以呢,就代罗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那么人民法院最终裁定第一,禁止养子对罗某实施家庭暴力。
第二,责令养子搬出罗某的住所。很显然,当事人是行为能力欠缺者。
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那么这些主体在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的情况下,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该怎么办呢?
按照法律的规定呢,由他的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救助管理机构都可以代为申请。
随着反家庭暴力工作的不断深入,对于自救的意识和求助能力欠缺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妇联等职能机构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越来越多,勇于对家庭暴力亮剑,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法院公安妇联社区等部门构建起严密的反家庭暴力联动网络全方位的为家庭的弱势成员撑起了保护伞。
如何申请安全保护令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和突发性的表征?
很多时候呢,当事人由于害怕无法提交书面申请。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呢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呢应当记录在案,并且由申请人以签名,按手印的方式予以确认。
从内容上来看呢,这个申请令呢要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同时呢要有具体的请求。
而这个请求呢往往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的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禁止被申请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
此外还有其他的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措施。
那么是不是所有的请求都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申请人刘女士说,她与被申请人李某是夫妻关系,李某对自己实施了家庭暴力。
二零二二年的三月十号,李某呢将刘女士以及刘女士的母亲殴打致伤。
报警以后呢,公安机关鉴定刘女士构成轻微伤及母亲构成轻伤二级。
那么目前呢,李某处于被取保候审的阶段。因此呢,刘女士向法院请求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的住所法院在受理以后结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被申请人陈述以及向公安机关调取的出警记录鉴定意见通知书。
申请人提交的门诊病历诊断证明书认为呢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存在较大的可能性。
申请人的前两项请求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法院予以支持。
另外呢,结合对双方的询问内容,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具备迁出住所的现实条件。
同时呢,考虑到公安机关已经对被申请人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因此呢,第三项请求不符合人身保护令的法定条件。
法院呢不予支持。其实在十五周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需要满足必要和可执行条件。
那么所谓的必要性,它指的是家暴行为或危险的程度需达到。
只有通过责令被申请人迁出住所,才能予以阻止的情形。
家庭暴力存在不同程度。如果被申请人在经有关部门训诫后有较好的认罪态度,而本人呢也具有较高的认知能力和较好的情绪控制能力。
在这种情况下呢,我们就认定他的危险性比较低,所以呢也就无需通过责令迁出住所的方式来对申请人进行保护。
另外一个方面,如果被申请人实施暴力程度较重,频率较高,对申请人的身心健康和安全造成严重不利影响时,我们呢就认定存在责令被申请人迁出住所的必要性,这是第一个方面。
那么第二个方面呢,我们要考虑到的是可执行性。那么所谓的可执行性呢,主要包括了两个层面的考量因素。
一个层面呢是考虑被申请人是否有其他的居所居住。
第二个呢是要考虑责令其迁出后是否对其基本生活造成严重影响。
如果说被申请人并没有其他的居所,或者说存在身患疾病年事较大,导致行动不便等特殊情况。
那么这些呢均不宜责令其迁出住所。第三个方面呢,需要提交相应的证据。
张先生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称妻子关女士在收到自己的离婚起诉材料后,持菜刀砸碎了自己及父母居住房屋内的窗户家具家电灯具等大量的物品,并带人威胁其本人和父母。
那么关女士吵闹威胁打砸的行为,给张先生及其父母造成了人身伤害精神折磨和财产损失。
在几次报警以后呢,关女士均没有悔改表现。于是呢,就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那么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向公安机关调取了出警记录。
张先生呢也主动提供了安装在家中的摄像头所拍摄的关女士打砸的视频。
这个视频呢完整记录了关女士打砸的过程。法院还询问了张先生与关女士的未成年子女,那么孩子呢也用自己的视角描述了事情发生的经过,并表现出了对母亲的恐惧。
最终呢,法院结合证据认定关女士存在对张先生及其父母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以及现实危险作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过程中,除了证明双方关系材料外,申请人呢还需要收集以下材料。
第一呢是公安机关证明这一项证据是官方证明力最强的证据也是最有力,应当予以重视的。
受害人在受到家庭暴力时要及时报警,并注意保留报警的回执。
那么第二个呢,是医院的证明病历资料等等遭遇家庭暴力后呢,受害人应该及时到医院就医,通过医院开具的病例和报告来确认伤情。
那么第三个方面呢,是音像资料,无论是对受害人人身的直接伤害,还是打砸物品带来的威胁,都可以用音像的形式记录下来,我们把它作为证据。
第四个方面呢是社会组织证明和证人证言,受害人遭遇家庭暴力时,相关机构提供过协助,或者了解家庭暴力情况的人,提供的证明和证言都可以作为家庭暴力行为的证据。
此外呢,针对实践中证明标准把握不准的问题,在处理案件时,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证明标准为较大可能性。
如何理解较大可能性。这五个字呢就是说不需要达到高度可能性。
同时呢可以由人民法院按照职权调查取证。
这样呢,从证据的获取提供认定等各个环节呢,都为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减少了举证的障碍。
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仅仅是一纸文书,它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如果无视或者公然违抗人身安全保护令,会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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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杜江勇副教授继续为您讲述第四集人身安全保护令。
我们来看一个案子,包女士与洪某原系恋人关系,双方共同居住生活。
洪某在因琐事引起的争执过程中,殴打了包女士导致包女士的皮裂伤和血肿包女士因此提出分手,并搬离共同居所。
分手以后呢?洪某仍然通过打电话发微信,以及到包女士住所蹲守的方式,对其进行骚扰。
那么包女士不堪其扰,就报警。民警对洪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包女士担心洪某继续实施家庭暴力行为。
于是呢就向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
洪某在收到人身安全保护令后,无视禁止,继续通过打电话发短信和微信的方式骚扰包女士,并且威胁包女士,你一定要和我继续交往。
那么在此期间呢,发送的信息达到三百余条。很显然,洪某的行为无视人身安全保护,令公然违抗法院裁判文书,他已经触碰了司法的底线,必须予以严惩。
对此,人民法院决定对洪某处以一千元罚款和十五日的拘留。
最后呢,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还要给大家理清一个概念,那就是保护令不能够直接证明存在家庭暴力。
乔女士以离婚纠纷为由,将王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二人离婚处理孩子抚养问题,并分割夫妻的共同财产。
除此以外呢,乔女士还要求王先生支付,因为家庭暴力所产生的人身伤害的医疗费和精神损害赔偿金十万元。
那么在这个离婚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乔女士呢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
令称双方曾于二零一八年的七月和十二月因生活琐事产生肢体冲突,并提供了派出所接警单出警记录等证据。
那么法院经审查认为,乔女士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随后呢,乔女士将保护令作为证据,在离婚诉讼中提交,用以证明王先生存在家庭暴力。
法院经审理认为,乔女士和王先生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经调解无法和好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对于他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那么乔女士和王先生因家庭琐事产生过冲突,但是呢,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王先生存在家庭暴力行为。
所以呢对乔女士要求王先生因家暴行为赔偿精神损害以及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很显然,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较大可能性的证明标准与民事诉讼中家庭暴力的证明需达到高度可能性的标准是不一致的。
因此,即使法院做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也不能免除民事诉讼中存在家庭暴力行为的举证责任。
这个时候呢,就需要主张权利的一方,提出更多的证据予以支持。
中华民族历来有重视家庭美德的优良传统家庭文明建设和家教家风,引导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家庭文化方面的核心内容法不入家门,已成为历史。
面对家庭暴力,我们要勇敢说,不要敢离开敢抗争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订人身保护令的不断完善,回应了人们长期以来的呼吁和期待,对社会普遍形成反对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的共识有促进作用。
事实上,在妇女权益保障中也没有什么比用法律保障,女性过上有尊严有自由的生活,更值得努力了。
路漫漫其修远,我们一直在努力。好,今天的节目就到这里,感谢您的收看,再见。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请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
根据这一新规,多地法院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那么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第五集下期播出。